致俄共中央 125

  (1918年5月4日)
  
  
  我请求把审判贪污案件(1918年5月2日)的党员开除出党的问题列入议程,因为他们对案情属实、本人供认不讳的受贿者只判了半年监禁。
  不枪毙这样的受贿者,而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,这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。这样的同志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,并且应该开除出党,因为他们应该是与克伦斯基之流和马尔托夫之流为伍,而不能跻身于革命的共产党人之列。
  
  
  列宁
  1918年5月4日
  
  载于1933年《列宁文集》俄文版第21卷
  译自《列宁全集》俄文第5版第36卷第282页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注释: